依照《駐軍法》的規定,中共武裝部隊進入香港市區執行「維穩治亂」任務,有兩種模式:
第一種模式,是依據《駐軍法》第六條和《基本法》第十八條:由北京政府宣布「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所謂在香港實施「全國性法律」,自然包括調動軍隊進入香港市區「制暴」、「平亂」等行動。第二種模式是《駐軍法》第十四條,規定香港特區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香港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
兩種模式的差別在於:第二種模式,理論上是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執行,香港特區政府至少形式上保有主動權,尚可勉強保留「一國兩制」的表象;但也意味著,解放軍的介入將僅限於駐港部隊。
不過,就算是由港府出面要求北京動用駐港部隊,也意味著香港警隊處理局勢的能力明顯降低。因此,北京在決定動用駐港部隊前,很可能會依《駐軍法》第三條,「其員額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防務的需要確定」,增加駐港部隊的總兵力。
這意味著一個重要的觀察指標:8月底即將到來的駐港部隊基層建制單位的輪換,是否照常實施?或實施時,是否會出現進入香港的人數大幅超過離開香港的人數之變相增兵的情形,就成為近期內,觀察北京對軍事介入香港反送中運動態度的重要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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