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仲表示,國民黨版草案關於「懲罰條款」的內容,固然是希望確保我方權益、立意良善,但由於在美國的軍售模式中,我方政府只會與美國國防部簽署「發價書」( LOA),不會與主合約商簽訂「採購合約」;且美國軍售案「發價書」的條款,是對世界上所有國家都一致的標準條款,並不存在「懲罰條款」。他擔心,若「懲罰條款」最後入法,恐怕會使國防部無法與美國完成「發價書」的簽署,只能捨棄軍售改採「商售」(DCS)模式,整個程序可能因此重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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