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軍售「發價書」標準條款中,不僅不存在「罰則」,還載明「任何歧見,必須由雙方政府協商,不得將其交由國際法庭或第三者解決」。這些標準條款,使我方無法如一般商業合約,能依照遲交情形,要求主合約商支付罰金,也不能透過提起訴訟或送交商業仲裁。
軍售的付款本質上屬於「預收款」,確保美國國防部在代替採購國執行專案管理的過程中,能有穩定、足夠的財源,與全案實際執行進度並無直接關聯。事實上,美國國防部是等全案結案時,才會仔細核算採購國實際應支付的金額,並提供最終帳單。
在軍售「發價書」的標準條款中,不存在SOSA或RDP條款這二個機制,必須由雙邊政府另外簽署相關協議才能適用,但我方都不在其中。
國防部更應緊盯在延遲交運期間,合約商有無將解決問題過程中所新增、卻不應歸責於我方的支出,計入向我方收取的價款內;若發現這種情形,應比照長程預警雷達的先例,發函美國國防部提出抗議,並爭取退款。(圖片擷取自風傳媒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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